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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16-4-14 11:24: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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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武汉大学自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华中师范大学自考

  摘要: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被救助家庭的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经过调查复核以及审批,最终来确定救助对象。而目前我国,主要以收入调查来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具体的入户调查当中,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甄别“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入户调查现在存在有一定的操作难题,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城市低保政策在今后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从这些缺陷之中,改进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摆脱贫困,真正走向自立。

  关键词:入户调查 法制化 家庭收入核查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武汉大学自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华中师范大学自考

  摘要: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被救助家庭的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经过调查复核以及审批,最终来确定救助对象。而目前我国,主要以收入调查来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具体的入户调查当中,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甄别“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入户调查现在存在有一定的操作难题,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城市低保政策在今后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从这些缺陷之中,改进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摆脱贫困,真正走向自立。

  关键词:入户调查 法制化 家庭收入核查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1)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2)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3)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1)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武汉大学自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华中师范大学自考

  摘要: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被救助家庭的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经过调查复核以及审批,最终来确定救助对象。而目前我国,主要以收入调查来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具体的入户调查当中,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甄别“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入户调查现在存在有一定的操作难题,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城市低保政策在今后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从这些缺陷之中,改进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摆脱贫困,真正走向自立。

  关键词:入户调查 法制化 家庭收入核查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1)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2)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3)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1)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武汉大学自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华中师范大学自考

  摘要: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被救助家庭的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经过调查复核以及审批,最终来确定救助对象。而目前我国,主要以收入调查来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具体的入户调查当中,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甄别“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入户调查现在存在有一定的操作难题,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城市低保政策在今后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从这些缺陷之中,改进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摆脱贫困,真正走向自立。

  关键词:入户调查 法制化 家庭收入核查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1)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2)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3)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1)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1)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武汉大学自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华中师范大学自考

  摘要: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被救助家庭的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经过调查复核以及审批,最终来确定救助对象。而目前我国,主要以收入调查来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具体的入户调查当中,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甄别“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入户调查现在存在有一定的操作难题,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城市低保政策在今后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从这些缺陷之中,改进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摆脱贫困,真正走向自立。

  关键词:入户调查 法制化 家庭收入核查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1)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2)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3)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1)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2)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武汉大学自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华中师范大学自考

  摘要: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被救助家庭的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经过调查复核以及审批,最终来确定救助对象。而目前我国,主要以收入调查来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具体的入户调查当中,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甄别“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入户调查现在存在有一定的操作难题,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城市低保政策在今后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从这些缺陷之中,改进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摆脱贫困,真正走向自立。

  关键词:入户调查 法制化 家庭收入核查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1)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2)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3)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1)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3)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武汉大学自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华中师范大学自考

  摘要: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被救助家庭的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经过调查复核以及审批,最终来确定救助对象。而目前我国,主要以收入调查来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具体的入户调查当中,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甄别“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入户调查现在存在有一定的操作难题,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城市低保政策在今后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从这些缺陷之中,改进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摆脱贫困,真正走向自立。

  关键词:入户调查 法制化 家庭收入核查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1)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2)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3)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1)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1)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武汉大学自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华中师范大学自考

  摘要: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被救助家庭的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经过调查复核以及审批,最终来确定救助对象。而目前我国,主要以收入调查来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具体的入户调查当中,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甄别“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入户调查现在存在有一定的操作难题,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城市低保政策在今后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从这些缺陷之中,改进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摆脱贫困,真正走向自立。

  关键词:入户调查 法制化 家庭收入核查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1)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2)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3)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1)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注明:武汉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自考本科,武汉工程大学(一本)属于主考性质【另外-自考本科无本硕连读,请谨慎(备注:有意向就读公办自考本科的可以电话咨询武汉自考服务办事处老师咨询:13387573013 QQ咨询:292644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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